最近百度又因为良心问题上头条了,当然由于这个企业不认为自己良心有问题,所以类似的事情已经重复过很多次了,而且这一届的人民也很健忘。
http://money.163.com/16/0501/19/BM0KPGJO00253B0H.html
要客观的讨论百度,须要先撇开事件讨论对百度的看法。我认为,百度搜索结果非常垃圾,稍微专业一些的搜索关键字,给出的搜索结果多数是些错误的链接。但是搜索娱乐内容视频、小说、音乐倒是精准和方便,以前不讲版权的时代甚至公然侵权。
回到事件本身,如果要控告百度一项罪行的话,我认为,应该是,百度以主动意愿向用户呈现欺诈链接的搜索结果,依据是相关的欺诈搜索结果均呈现在第一搜索结果页的前几条中,有的链接设置加蓝V,并且有一定证据表明欺诈网站的广告主向百度支付了高额的广告费。
当然,有人不是这个观点,他并不认为百度此行为有任何错误,理由是百度向用户提供免费的搜索服务,并无义务向用户呈现最佳的结果,并有权处置链接在搜索结果页上的显示位置。
我并不反对这个观点,因为观点本身是合理的。但是百度行为失格的地方在于,他是一个社会基础广泛的服务,就像一个非常好用的指南针(实际上不好用,但对赵国多数人已经足够,并且这一届人民也没有太多选择),用户众多,但是却将指针故意指向广告主所要求的任意方向,使得用户落入欺诈的圈套。
在没有搜索引擎的前提下,欺诈网站想要精确的暴露在用户面前是困难的,而百度则将这种困难抹平,并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甚至于收到广告费后将他们呈现到用户的搜索结果第一页的前几条中,这可不可以说是助纣为虐呢。
如果看到罪行只是旁观,那有可能是因为阻止有危险,沉默是合理的。但若是看到罪行影响的不够大,还客观而中立的推波助澜,那就太可怕了。
不过作恶的人不必害怕,没有遭天谴这种事。